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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长尾理论的Google做法

  • 作者:yezi  来源:yezi blog  日期:2007-8-1 22:47:19  关键字:google
  • 这之间若容许诈欺,将严重伤害上述信息经济交易的根本——诚信。一旦失去可信赖度,即便Google的搜寻技术再优异,都还是无法降低信息交易成本。因为厂商等于是在跟几率搏斗!

    相信我,大部分厂商没有这种闲情逸致跟Google玩几率的。

    所以一旦这交易模式里不具诚信,厂商不相信自家广告能成功打入这特定族群,则投放广告意愿势必大幅降低。Google获利也将受影响。因此Google必须把自己与媒体绑在一起,坚持有效广告才跟厂商请款与付款给媒体。同时对于恶意广告或点按广告都强力取缔。

    如此诱因制度设计就是要处理经济学上叫"诱因兼容(incentive compatibility)"的问题——媒体生产社群、厂商提供适合该社群的广告,两者信息在信息市场中该如何分配媒介?

    厂商或许愿意告诉Google他的信息想给谁知道,但社群可没这种闲工夫和意愿主动告知Google他们想看到什么广告。

    因此Google透过Pagerank、关键词搜寻、关键词竞标等技术或游戏规则,"较精准"地猜出哪个社群适合分配到哪一笔广告信息的社群。(反过来就是谁是最急迫提供某社群该笔广告信息的厂商,谁就会愿意出高价)

    补充一下,我所指的社群包含抽象的社群,非限定单一网站内。例如在Google上搜寻"工具箱"、"Web2.0"的众多使用者,也算是一种关心同一议题的抽象社群。

    如此看来,Google其实还是在前述网络核心价值中,发明新商业模式解决双方信息交易成本过高问题(也就是诱因兼容问题)从而获利。

    过去我曾提出:"从来没有人弄清楚社群为何重要,也从来没有人讲清楚要如何从社群身上获利?"的疑问,就此有个答案——社群之形成,来自于信息交易成本;社群之所以重要,也是在于信息交易成本。你想要从社群身上获利,就注意信息交易哪个环节成本过高,存在诱因兼容问题就对了!

    很讽刺地,讲到Web2.0许多人拿Google出来当范例,但可惜Google绝对不符合Web2.0所提出的定义。

    我对这篇文章有话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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